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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大宋,凡是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,先送审刑院备案,再交大理寺审理、刑部复核后,复由审刑院详议,奏请皇帝裁决。
这么做不是消耗人力物力,而是对生命的尊重以及谨慎,封建时代也并非视人命如草芥,凡是需要呈报中央的案件往往都是“大辟”之刑。
地方上,知县事一级只有徒刑以下的权利,徒以上的,知县搜集证据,并对案件审理明白,然后上送州里,这叫“结解”。
县以下的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,以笞为限,应处杖以上的案犯,即送县讯办,不得自行决断。
杖以下的刑事案件,由县判决执行,知县署名。县狱只羁押未决犯,已决犯笞、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,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,故不羁押已决犯。
朝廷处理案件也是这么一个流程,但唯一的区别便是神都城,或者说是京师,在这里发生的案件处理起来相当的迅速。
一般都是北平府查案,大理寺审案,审刑院顶罪,刑部复核奏请皇帝裁决便是,一个月提交一次,交给皇帝集体裁决。
唯一不同的是,凡御笔断罪案件,不准向尚省陈诉冤抑,否则以违御笔罪论处。
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给赵祯竖立权威,同时也表明皇权不可侵犯,即便是错了或是不妥的事情也要因为是皇帝的御笔而不能推翻。
赵祯一开始还有些抵触,但想想便也释然了,皇帝就相当于比最高法院还要权威的存在,都得到皇帝御批的案件定然是不简单的,务必详尽查实,基本上不会有冤假错案,如此皇帝才会定罪,也算是给天下人一个交代。
大宋的司法已经相当完善,重新编纂的《宋刑统》和《皇宋宪法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涵盖了大宋如今的各行各业。
但唯一让百姓期待的却是大宋的律法对特权阶级又是一个什么模样?
宗室自然算是特权阶级的,神都城的百姓就是要看看宗室在律法之下是一个什么模样,毕竟官家曾经放言“王子犯法庶民同罪!”
现在便是“王子犯法”就是不知道能不能出现“与庶民同罪”。
三匹马分了三个方向,大理寺,刑部,监察院,这是大宋三法司的代表所在,审刑院已经不需要了,因为这是三法司会审,不需要审刑院在其中定罪,复议,上奏。
大理寺负责拿人审问,刑部负责旁审,监察院负责列举罪证陈诉犯罪事实等等…………
这是从唐代便保留下来的审理制度,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,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,重大案件皇帝“则诏下刑部、御史台、大理寺同案之”。
宋承唐制,唯一的不同便是赵祯把御史台改为了监察院,但性质上是一样的,这应该叫“三司会审”,当然他还有另一个脍炙人口的名字“三堂会审”。
三法司和后世的公,检,法差不多,但这三家一旦出动也就意味着重大案件的到来,当然或涉及敏感内容,比如有着特大的冤情以及激起民愤的案件…………
大理寺的官差毫不留勤勉的便闯进了祁国公府,仆从家丁阻拦的时候,赵仲旻看到了大批的禁军出现在国公府外,脸色阴沉的让人助手。
这些大理寺的官差敢这般行事,其中的意思不言而喻,官家已经下旨要彻查祁国公府一案了。
短短的两天时间,变数居然如此之大,完全让赵仲旻措手不及,难怪官家这段时间没有出手,看来是在搜集罪证。
不过赵仲旻有信心,只要张家小娘子死无对证,那一切种种便还有回旋的余地,把所有责任推卸给吴管事便好。
自古以来便是刑不上大夫,大宋的官员治罪要比百姓轻的得多,那本别提皇亲国戚的宗室了。
这事情若是放在一般人家那是大事,即便是放在官员家中也不小,可现在是祁国公府的事情,官家便是再想要打压宗室,也无法下死手的。
自太祖开国以来,只要宗室不和谋逆的罪名牵扯上,便不会有事,甚至是牵扯上干系不大也没事。
当年魏王赵廷美出贬洛阳,交结兵部尚卢多逊。宰相赵普与之不和,诬陷图谋不轨,最后的代价也不过是降为涪陵县公,安置于房州。
眼下的祁国公府在皇权之道上一直老实本分,从未有过逾越的举动,更别提图谋不轨了,便是官家要治罪,也只能以御下不严,不察是非定罪!
对于东城豪门的手段,赵仲旻还是有信心的,只要他们派人去了,那就必然会取了张家小娘子的性命。
若是他们办不到,那就休怪自己无情,多年下来他虽然没有东城豪门的所有账册,但只要是国公府中涉及东城豪门产业的账册自己都有保留,不光如此,他还有一些东城豪门见不得的隐秘也全部记录在册,藏于神都之中,这一点别说是东城豪门,便是父亲也不知晓!
就在赵仲旻极力算计的时候,大理寺的差人已经把祁国公赵宗说给“请了”出来,毕竟是国公的身份,官家